中原农村家庭重型卡车车主生计策略探析

2020/08/13

一、引言

制度是人类学不大会用到的分析范畴。我们在做人类学时会很自然地选用诸如“文化”“社会结构”,甚至“宇宙观”来描述和分析我们面临的社会生活。社会科学的其他学科有不少关于制度的讨论,而且与国家的治理实践关系密切。也许我们可以说,这不过是学科分工。不过,这样的学术体制安排,倒也让我们可以在自己家里做人类学,却又不拿身边的事说事,符合人类学研究他者的学科要求。过去,人类学以分析他者不自觉也不成文的文化见长,我们用民族志去写出他者的制度。亲属制度研究曾经就是人类学的显学。“我们”有成文的政治与经济制度,“他们”的政治和经济却还没有从社会中分离出来,而是包藏于人、物、神三者俱在的“整体回馈”之中。但是,既然“我们”能把“他们”分不清的东西写出来,“他们”当然也能够把这些东西悟出来。原本“他们”不自觉、不成文的东西,一经“我们”与“他们”的接触,也就很容易自觉成文了。面对由此而成的“自觉文化”,人类学过去用顺手的文化也就不那么好使了。

因此,我想做一种跨语境实践,探索用“制度”这个分析范畴来讨论通常我们会用文化来呈现的社会生活。第一,我们不应只想如何安排制度,更要先看制度如何安排。制度安排并非一次完成,而是会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地发生变化。在不同的社会生活场景里,对于不同的社会角色,制度安排都会产生不同的意义。第二,我们会考虑制度实践中的法与理,也就是所谓“合法性” 与“正当性”之间的关系 。*斯密特(Carl Schmitt)在他的题为Legality and Legitimacy(2004)一书中专门讨论了不同政治体制里法治的实现方式。本文不讨论政治体制,而是在既定的体制内看“合”与“理”的判断是如何在社会生活中做出的。在制度的社会实践中,关于合法与合理的判断是如何做出的,由谁做出,这样的判断与权力有什么关系,这些问题都仅仅在“制度”的自觉成文层面不能得到丰满的解答。那些由制度而生,与制度同在,或者我们想要用制度取而代之的“规则”,其实,也都是制度。第三,所谓“成文”里的文,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承诺的物化 ,“纹”治或文治最终还是人以文治人 。 *韦伯 (Max Weber)说我们现代人还可以用理性来代替物化之物,但是把“理性”当硬道理也不过是更为抽象的物化。文是死的,或者说是敲定了的,活人不可能完全受其摆布。制度到了人的手里,就会有弹性。针对这三个问题,我的回答取自我从2014年的田野调查的描述与分析。田野点在中原的一个县,调查对象是当地农村购买了重型卡车跑运输的车主。几次进入田野点,我都没有想到制度,考虑的都是与经济有关的问题。而跟制度以及理与法有关的思考,只是在后来我离开田野点,田野又追上我的时候,才变得不可回避。

二、走进制度的人类学

运华是我交往很久的朋友,十年前我做关于中原农村艾滋病的研究时就认识了。近两年我在他家乡做关于农村家庭重型卡车车主的田野调查,跟他接触就更多了。2015年1月,我接到他打来的电话。他告诉我,三天前他趁夜晚天黑拉了一车沙子出县,被查出超载,车被当地运管部门扣下,取车要交五万元的罚金。他撞上上级突击检查,保他过关的关系也束手无策。运华带了几个同村的艾滋病感染者去抢车。他说,警察不像从前那样害怕艾滋病病人了。头一次警察叫来十几个协警把车围住,无法下手。第二次夜里去,他砸破驾驶室车窗玻璃,没等把车发动就被发现,被抓进去关了一宿。他说,给我打电话也不真指望我帮忙,只是想和我商量,看是否还有别的办法。

关于卡车超载的处罚规定,国家相关部门的网站上有明文规定,物流行业的网站上也多有转载。按理说,这些规定一旦公布,就该广为知晓,加上执法机构的处罚,就能起到约束人们行为的作用。 对超载的处罚有罚款与扣分,罚款当然不是为了挣钱。但社会生活中并非处处都有如此理想的境界。从运华的车被扣这件事看,规定并不坚硬。第一,扣车可以说是照章办事,但给他开出的罚款却是交通法规里最高额度的25倍。第二,他没有跟我提扣分的事。他那趟超载不会在30%以下,照理至少该扣6分。第三,执行国家的法规不该有地域差别,而运华在本县是一个罚法,出了县就是另一个罚法。他在他本县内跑车,没一趟是不超载的,每趟都罚款,但从不扣分。罚完了他还有钱可挣。出了县罚法就不一样了,所以才会事先去找能替他保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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