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艺术教育思想及艺术教育标准的实践性启
2020/09/12法制视域中的公共艺术教育是指,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基本框架下,通过政府立法并依法干预艺术教育发展,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自觉守法而达成的一种有序的公共艺术教育良性运行状态,它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党的十八大再次明确了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即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了教育改革和国家法制建设改革的重点任务,其中包括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1]。《决定》同时也明确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改革任务,即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我们探索普通高校公共艺术教育提出了新的任务、新的思路和新的依据。
众所周知,美育教育的核心是艺术教育,而艺术教育能否持续发展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艺术教育思想及艺术教育标准的科学与否,以及能否依法确保其落实和执行,在这一点上,欧美国家以及日本在全球的探索与实践已处于领先地位。如1994年《美国教育法》颁行后确立的“艺术教育国家标准”就以立法的形式来保证艺术教育思想的落实,以及艺术学科在教育发展中应有的重要地位。我国教育部也于200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并于2006年制订并出台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但近10年来,各地各校落实执行情况并不理想,教育行政部门、高校领导以及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者为此也常感困惑不解。通过研究我国民国时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艺术教育思想及艺术教育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不难发现,从艺术教育思想的高度和法制视域来解决我国普通高校公共艺术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艺术教育思想及其依法实践是推进美育教育科学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指南。做好任何事情,都必须从提高思想认识、转变思想观念入手,但从思想到实践的发展离不开立法和依法的途径及手段,单凭认识和觉悟也不能自行达到目的。
1912—1913年,“中华民国”临时教育会议颁布施行了国内首部教育法案——《壬子癸丑学制》,依法废除了教育权利上的男女差别和等级贵贱之分,体现了教育立法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中华民国”教育实施原则(1931年)之“训育”第六条提出,“由乐歌图画等,以陶冶儿童的情操,并使多于自然界接触,以养成审美情趣”[3],蔡元培先生提出“军国民教育、实利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世界观教育、美感教育皆近日之教育所不可偏废”[4]的“五育”教育思想,并大力倡导推行。由此艺术教育思想能够依法在封建思想较为浓厚的民国初期得以确立,艺术教育以“美育”最主要的实践途径与方式从传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新型技能教育中独立出来,获得与德育、智育、体育同等并重的地位,并贯穿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全过程。在此期间,李叔同先生认为,“系乎音乐……盖琢磨道德,促社会之健全,陶冶性情感精神之粹美,效用之力,宁有极矣”[5],又曰:“工图画者,其嗜好必高尚,其品性必高洁,凡卑污陋劣之欲望,靡不扫除而淘汰之,其利用于宗教、教育、道德上为尤著,此图画之效力,关系于德育也。”[6]丰子恺先生十分形象地比喻“眼睛是精神的嘴巴,美术是精神的粮食,图画是美术的本位,故‘看看’(指艺术观察与欣赏)这件事在人生竟有了这般重大的意义”[7]。针对民国时期的种种社会危机和民族灾难,艺术教育很好地发挥了教化人心、改造社会、抵御外侮和救亡图存的重要作用。
可见,艺术教育思想及其实践的真正功能绝不仅限于艺术趣味、文艺爱好或浪漫情调、美化生活之类,而在于陶冶性情,荡涤心灵,改良德性,进而促进广大民众认知、道德和自我价值的全面发展,乃至成为实现国家强盛、民族复兴的“中国梦”所不可或缺的根本要因。
正如美国“艺术教育国家标准”绪论部分所言,艺术是人类有史以来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正如没有空气便没有呼吸,没有艺术的社会和民族是无法生存的[8]。它以前所未有的高度明确了一个思想理念,即与其他学科比较而言,艺术教育不仅能陶冶情操、立德树人,而且能贬恶扬善、凝聚人心,提升国家向心力和民族自豪感。它形象而又雄辩地说明了艺术教育对一个国家和民族提升软实力、走向强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作为现代教育教学与科研最为成功的国家,在这一点上,美国无疑也成为世界上最典型的实践者和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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