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电视剧对司法的误读及预防

2020/09/12

法制电视剧,即我们经常所说的“涉案剧”中,存在不少致命的瑕疵。除了人们熟知的凶杀、暴力镜头外,更大的隐患在于它们对观众的潜在影响——可能导致人们对司法机关的形象和作用产生曲解和误读。

现象:荧屏模糊了司法形象

过去若干年里,国内电视剧市场上出现了许多反响强烈、观众拍手叫好的法制电视剧,给予人们很大的精神享受,但即使在这些剧作中,我们仍不时看到它们对司法形象的误解或者曲解。

在连续剧《龙年档案》中,市委书记龙福海直接要求法院早日将贪污、受贿数额巨大的太子县县委书记万汉山判处死刑,直接违反了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更遗憾的是,在电视剧里,这一情节是被当成正面形象被歌颂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剧中的场景是龙福海提出此建议,市长罗成等领导干部都热烈鼓掌,编剧和导演对此都没有表示否定的意思。

在连续剧《大法官》中,有一段是女律师为一投毒杀夫的女人进行慷慨激昂的法庭辩护。律师辩护的核心意见是该妇女长期饱受丈夫的折磨,为免遭一顿暴打而投毒杀夫,请法庭考虑以上情节不要将其判处死刑。女律师的辩护博得了旁听席上长时间的热烈掌声。当镜头转向审判长,随着一声“把被告带下去”的命令,本组镜头结束。按照正常的法庭程序,辩护人发言结束后,法庭应让被告人作最后的陈述,而本剧中审判长却让法警将被告带了下去,从而剥夺了被告的最后陈述权。而且,辩护人发言结束,听众长时间热烈鼓掌而法官却无动于衷,不予制止,不符合现实。须知,严肃的法庭是不允许鼓掌、喧哗的,否则将被视为违反法庭纪律而被驱逐出庭。

连续剧《鸽子哨》中有这样一个场景:法院的执行人员查封了生子的铺面,并告诉他,一个月内不归还银行的贷款,铺面就被没收。实际上,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是将他们的铺面变卖后抵偿债务,不是“没收”。没收是针对非法收入或处罚而进行的,普通的民事诉讼是不会涉及没收的。

此外,许多时候为了让观众所谓的“解气”,电视剧里并未真正搞清问题的法律性质,就让剧中的“坏人”得到处理。仍以《龙年档案》为例,剧中的天州市委常委、秘书长马立凤给触犯刑律的弟弟马大海、马小波通风报信,安排两人出逃。在马大海被抓获后,她又贿赂看守所警官,与马大海秘密见面并串供。如此行为显然已构成犯罪,但在剧中竟然只给予其停职反省的处理,并且她还在不断上告……这种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理的情节,在涉案剧中非常多。

这些现象,无论是对法律内涵的误读、或者对司法工作形式的曲解,都直接损害了司法形象,误导了电视观众。

缘由:两个层面的误读促成最终误导

误读是文化交流中的普遍现象,通常指一种文化在解析另一种文化时出现的错误理解和评估。由于法律和文艺传播属于不同体系内的两种文化现象,因此许多电视剧创作者在解读有关法律问题时,往往只能建立在对事实不当的感受,对认知对象材料不充分占有或不科学分析的基础之上,因此不免出现认识主体对认识对象的曲解,造成误读。

法制电视剧出现上述问题,首先在于创作者对其创作主旨的误读。根据一位业内人士的说法:“当公安题材、司法题材的电视剧成为荧屏收视热点时,以真实案件为背景的法制节目也在全国各家电视台层出不穷。和电视剧不一样的是,电视法制节目承担普及全民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责任的社会重责。”这无异于把法制电视剧的社会责任错位了,即电视剧可以不承担普及全民法制知识、提高全民法律责任的社会责任。在此情形下,法制电视剧创作者往往只注重其艺术性和娱乐性,忽视其他的关键性要素,自然难免出现各种问题。

如果说,在创作宗旨、节目主题等方面,电视剧主创人员的误读通常都是下意识的,是因为这些人士的曲解或误会造成的,那么在一些细节的处理上,创作者的意图很容易被认为是“故意”的——当他们需要一定的情节证明自己的剧情时,不免就会削足适履,牵强附会。比如前述“观众为律师热烈鼓掌”等情节,只要创作者稍加注意,就能发现其中的瑕疵。

主创人员在电视剧创作中的误读必然会通过直接的 “影响链”形成误导,观众收看了这些法律观点、思路上有偏差的电视剧,一定会得出与创作者同样的感受,“将错误进行到底”。而且,现在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存在许多不足甚至差错,许多人习惯性地认为他们本身就有问题,所以在接收到关于司法机关的负面信息后,很容易受到诱导和影响,自觉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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