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措施的完善

2020/10/20

新疆幅员辽阔,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但由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环境承载力有限,政府的投入也还很不够,所以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水平不高。随着新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应当加强法制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水平,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当地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1 新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现状

1.1 新疆野生动物资源概述 据不完全统计,新疆有各种鱼类100多种,其中土著鱼类约占一半。两栖和爬行动物50余种,哺乳类132~136种,鸟类392~430种,昆虫类约2万种。部分荒漠或高山特有的动物种群只分布于新疆及相邻地区,如野生双峰驼、蒙古野驴、沙鼠、跳鼠、马可波罗盘羊、黑颈鹤、雪鸡、黑腹沙鸡、中亚鸽、中亚夜鹰、白尾地鸦、雪雀、南疆岭雀、西域沙虎等。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是与完整的生态系统分不开的。新疆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持了较为原始的状态,当地少数民族群众保留了许多良好的传统习俗和宗教习惯,捕杀动物被认为是不道德、不吉祥、不好的行为[1]。

1.2 新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成果 新疆对当地一些特色野生动物资源实施专门的保护工程,主要有野马饲养繁殖中心研究项目及野马野放项目、天山马鹿种源保护繁育基地项目、奇台猎隼繁育保护项目和新疆天山雪莲野生种质资源保护等建设项目。通过实施这些项目,一批特有、珍稀的野生动植物物种得到恢复、增加,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新疆共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7个,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16个,地州级自然保护区4个,县级自然保护区1个,为维持生态系统稳定,实现资源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发挥着重要作用[2]。

2 新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面临的困难

2.1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

物保护法》把野生动物定义为“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这个定义明显界定的过于狭窄,加上我国对野生动物实行等级保护制度,法律只保护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有重要经济或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导致绝大多数野生动物被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其次,法律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不力。森林的破坏,如盗伐、滥伐、毁林开发等,使得野生动物失去了栖息地。我国大量栽培人工林,树种单一,造成生态功能上的退化;湖泊、湿地的面积在逐渐减小或者受到污染;自然保护区建设滞后等,都对野生动物的生存造成了极大的威胁。由于国家层面立法存在不足,新疆地方立法往往又直接照搬其条款,因而也使得地方立法存在同样的问题。

2.2 偷猎活动时有发生 尽管新疆当地政府十分重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但由于监管上的困难,加上非法野生动物制品贸易的猖獗,偷猎、盗猎野生动物现象时有发生。以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藏羚羊为例,从80年代末开始,该物种遭受了从未有过的大规模盗猎,种群数量急剧下降。藏羚羊原有的活动规律被扰乱,对种群繁衍造成严重影响。盗猎的严重后果之一是藏羚羊种群数量急剧下降[3]。

2.3 管理体制的不足 在管理体制上,由于采取行政区域的划分,很少考虑到生态属性的划分,导致管理和执法工作效率低下。由于野生动物保护涉及面广,牵扯到诸多部门的工作职能,协调机制的缺乏导致保护工作效果不佳。

2.4 野生动物与群众生产生活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势必要限制自然保护区内群众的生产生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野生动物的活动往往会给当地居民,尤其是牧民的生产生活,造成许多困难。但群众的经济损失往往得不到及时的补偿,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就不会有积极性。

3 完善新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律措施

3.1 加强立法,灵活运用民族立法变通权 自然保护区作为野生动物的栖息地,要坚持一切工作围绕保护展开的基本原则,否则就是脱离了设立保护区的目的。少数民族地区应当充分利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灵活变通法律规定,制定符合当地特点的地方法规,“对于国家没有特别授权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也有权根据《立法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依据当地民族的特点,在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生态变通立法”[4]。据此,新疆地方立法可以根据该条款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特殊事项做出灵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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