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企业集团诸多管控误区

2020/12/28

企业集团管控“转变观念”虽属老生常谈,但要真正落实实则不易。

目前,许多企业集团在抓管控工作中,存在转变观念“到头了”和“慢慢来”的思想,结果跟不上时代发展的大潮;有不少企业集团存在着把管控和法制对立或者重管控而轻法制现象,结果使企业走向滑坡;还有的企业集团尤其是民企上市公司仗着家大业大,在用人上过分讲究“身边人”,结果企业因创新驱动力不强而疲软不前甚至死亡;作为一个企业集团,授权与监督永远是两条并行的轨道,而不能只走一条路。

企业集团以上这些在管控工作出现的观念转变上的误区,需要引起企业高管的高度警觉。

转变观念是企业集团永远的试题

知名国际学者凯文·凯利在一次演讲中提到:1800年代,最盈利的企业是经营帆船的公司,它们当时已成为全球性企业。没有帆、靠汽轮机发动的蒸汽船出现伊始,跟大帆船相比又小又短,造价昂贵,可靠性也差,各大船运公司没有把它放在眼里。但蒸汽船不依赖顺风顺水,依靠转变观念让其逆流行驶。如此创新举措,彻底改变了几千年来人类航行只能“顺流而下”的历史。随着技术的成熟,蒸汽船越来越便宜,可靠性也越来越高,最后不但消灭了大帆船,也消灭了那些依赖大帆船做航运的海运公司。

中国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首先来自转变观念和解放思想。但在取得巨大进步和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还有一个继续转变观念和持续创新的考题,需要我们企业不断地去解答。

2016年,“中国制造2025和人工智能大会”集中讨论的是“中国制造2025、德国工业4.0、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和无人驾驶汽车”等话题。来自德国人工智能研究院的专家大谈其技术发展和应用,让人们大开眼界。而到场的我国一些企业代表在还没有进入会议正题之前就纷纷离场,原因是我们还有太多的老问题等待去解决:比如我们首先要解决3.0补课问题,甚至要加快2.0普及问题。说句大实话,目前我们的制造业还没有完全摆脱手推车和叉车。中国进入工业时代以来,观念依然陈旧,更新改造依然缓慢。

在信息时代,与时俱进的参照时间或时间计量单位已彻底改变:渔猎时代,重大变革“千年等一回”;农业时代,实质性突破“百年一遇”;工业时代,重要创新依然是“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信息时代,根本观念转变完全是“只争朝夕”。

中国的企业特别是企业集团,要想跟进世界和时代前进的步伐,解放思想和转变观念是唯一出路。

企业管控和国家法制应相融而非排斥

集团管控首先应该调整的是法治观念。企业法治首先是《公司法》及依据其制定的《公司章程》,具体执行就是我们天天挂在嘴边的规章制度。集团系统化的规则,就是集团管控模式下的一系列解决方案。而法律是国家管理的规则,规则是企业管理的法律。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根本不存在相互矛盾甚至对立之处。

举个我们大家都知道的“美国宪法”例子,1787年5月25日,美国费城某议事厅窗户紧闭,55位代表激烈讨论,讨价还价声充斥整个会场。会议一直开到9月17日,42位代表坚持到最后,诞生了这个世界的第一个宪法—《美国宪法》。美国宪法制定后,正文条款(七条)从未修改,200多年来只增加了27条修正案。为什么?就是因为大家都去共同遵守,而大家都遵守了的法律又觉得挺好,所以它就有生命力。

集团管控也是这样,其管控的规则体系重点应该是集团层面的议事规则,它首先规范了集团的决策模式;其次是集团职能部门的责权界定,他们代表集团向下属子公司行使权力并承担责任,执行过程中“度”的把握关系重大;然后是对子公司的授权,包括代表责任的经营和管理指标的确认方式。这里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规则一旦确认,就具备很强的刚性,无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违背,且无权更改。自然,规则制定过程的谨慎是必须的,其精神就像美国人制定第一部宪法一样。

只有观念调整过来了,集团管控才能做出正确的管控模式选择和路径选择。追本溯源,集团管控最终目的仍然是明确母子公司或集团内“祖孙几代”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如果朝令夕改,如果仅坚持企业内部规则,不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那企业最终是搞不好的。

发展成长业务不能“熊瞎子掰苞米”

多年来,笔者为企业(包括地方民企)做过不少软科学课题研究,发现很多企业都有一堆小业务,从战略规划角度,这些业务都属于不同市场、不同产品,都需要独立的竞争战略,但好多都没有;有些小企业营业额只有几千万,但独立的业务却有七八个,说是聚焦核心业务,聚来聚去最后什么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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