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分类及其法制建构

2021/03/13

引 言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正在逐步加剧,“银发社会”的形成将不仅是个人担忧的问题,还是一个现实问题。老龄化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人口结构的变迁,导致老年人在整个人口结构中的比例扩大,同时高龄人口数量增加,而相对年轻的人口比例缩减。于个体家庭而言,传统的家庭养老,即依赖子女安度晚年者,不仅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也面临着时间和精力上的压力。社会化养老,即依赖社会的力量养老成为热点议题。目前,我国政府组织实施的社会化养老分为两个领域,一个是人保系统组织实施的社会养老保险,其目的就是使老年人的晚年能够获得相应的收入保障和经济安全;另一个是民政系统组织实施的社会福利型社会养老服务。上述两个领域皆立足于“保基本”,国家并没有足够的财力使人们获得充分的社会养老保障。目前,政府提供的社会养老之公共“产品”,其有效供给并不充分,于是,“以房养老”作为一种思路,其不仅仅局限于理论探索,且已经开始社会实践。但因其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尤其是缺乏法律规制,导致“以房养老”乱象丛生。国家在立法层面,从未界定过何为“以房养老”?“以房养老”的对象包括哪些人?“以房养老”是否应该由政府监管?由哪个部门监管?“以房养老”是商业行为,还是政府福利行为?在这些问题都没有答案的前提下,部分地区“摸着石头过河”,展开了“以房养老”的社会实践,有的地区或有的企业操作的“以房养老”,或许使一部分老年人能实现以自己的房子达到社会养老的目的,有的则以“以房养老”之名,行赚取老年人钱财之实。因此,问题的存在与解决问题的期待是并存的。“以房养老”究竟可为不可为?如何“以房养老”?这些问题须在分析的基础上,才能厘清其头绪。

一、养老模式的多样性及“以房养老”的议题

(一)养老模式的多样性

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是一个历史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养老有多种模式,具体包括以下三大类,即家庭个别养老、社会养老及混合型养老。家庭个别养老,亦称传统养老;而社会养老则是近现代社会通过社会力量对老年人提供的养老保障;混合型养老,即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的有机结合。

1.传统家庭养老

如果从历史视角审视,从古至今,养老问题就是人类繁衍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我国几千年以来就是典型的农业大国,自近现代开始国家的工业化,但是,至今,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农业人口还占据相当大的比例。我国农业社会的特征,是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主体的,每个家庭形成一个农业生产单元,家庭便是社会发展的最基本组织,也是抗风险组织。这种情况可以回溯上千年,这种传统社会的养老是家庭私生活的组成部分,家庭成员外的任何人对于该家庭的老年人不负担任何养老义务,养老仅为家庭内部的“私事”。在道德义务层面,子女对老年人进行生活照料,不仅要为他们提供物质方面的供养,使他们衣食无忧,还要为他们提供足够的精神慰藉,使他们身心愉悦。(1)郑尚元、王昭:《“老年”年龄界定与社会代际养老关系之构建 ——从家庭养老到社会养老之社会保险创建逻辑》,《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同时,亦以封建律法之严苛惩治“不孝”而使养老外化于晚辈之行,当事人供奉老人成为刚性义务。明宣宗曾谕示:“孝者人道当然,贤智之人不待劝勉,中人以下须激励乃能为善,旌表之意盖如此。若权谨则朕所知质实人也宜旌之。使人见而思奋,其于治道岂不有益?”(2)骆明、王淑臣:《历代孝亲敬老诏令律例——两宋至明清卷》,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3年,第111页。当然,传统社会的家庭养老并不能因孝道之教化与律法之严苛而完全得到保障,养老的保障还有赖于经济基础。中国传统崇尚多子多福,通常情况下,子女多者能提供相应物质保障的可能性大些;而子女少者,失养风险概率则可能会加大。所以,封建社会,后代在世代传承以及养老安全等问题上显得异常重要。无论如何,传统社会之家庭养老,从全社会角度而言,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并没有绝对的保障,风险仍然长期存在。

目前,我国尚未全面实现国民年金制度,虽然农民和城市居民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中西部地区农村老年人领取的所谓养老保险金实质上是养老补贴,并没有缴纳保险费,养老金数量非常有限。因此,中西部地区仍有相当大比例的农民目前仍然依赖子女支持和个人积蓄养老,这与传统社会的家庭个别养老并无实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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