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海南消防执法改革 | 履行消防监督职能的机

2020/08/10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7月16日消息(记者 姚皓)7月16日,海南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将推出消防执法机制、消防执法服务、消防执法队伍三大方面15项具体举措,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消防执法改革。其中,履行消防监督职能的机构、消防执法队伍的种类和管理要求有哪些?

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副处长孙鹏介绍,消防工作不是消防部门一家的事,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消防法》提出的消防工作基本原则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实施意见》虽然是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起草的,但社会化消防工作是其主导思想。

目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意见》就消防管理职责作了一定的梳理,明确了住建、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电力监管等部门消防管理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基层消防管理负有职责。特别是公安机关消防管理职责问题,铁路、港航、民航、森林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消防部门的执法人员、消防文员,以及上述承担消防工作职能部门的消防执法人员,都应当遵守《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包括消防业务培训、消防执法资格证、从业禁止、回避、任职等规定。对消防执法人员实行终身负责制,对消防执法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坚决杜绝“任性执法”“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此外,要强化火灾事故责任倒查,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由属地政府按照法定权限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既要核查消防执法情况,又要对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环节和建筑物(场所)的管理使用主体、消防技术服务、消防产品质量等开展责任倒查,依法追究责任。运用好事故调查结果,开展警示教育,改进消防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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