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

2020/11/10

龙源期刊网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59-02

一、关于《规定》的审判部分的具体问题及建议

(一)审判实践中,现行《规定》适用方面的问题及建议

1.现行规定关于公告送达的问题规定不具体,适用难度大。适用中存在:当事人公告费用不肯交,法院无法采取强制手段;公告送达中交邮到登报期间如何计算;公告送达是否一律要全部登报,如何登报,登报报刊级别规定不规范;鉴定是否从当事人提交申请之日计算扣除期限等问题。如何解决该问题,可以从当事人不履行诉讼义务作除权处分,指定期间通知其去交费,规定例外情形来解决。且“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这一规定不切实际,建议修改为:公告送达的,以公告传真或邮寄之日为结案时间。

2.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特殊需要依职权提起的情形也应不计入审限。《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不计审限期间,这四种情形或事由都是应当基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为前提。从《规定》的字面内容上看,并不包括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特殊需要依职权提起的情形。例如,当事人虽无争议,但其实施的民事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形,或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等事项的,则也不能不查。有些调查的事项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因此我们认为,虽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是提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等的主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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